[本站 資訊] 近日,河南焦作武陟縣法院審理一起二輪電動車肇事被鑒定為機動車引發的糾紛案。事發當天,張某騎二輪電動車撞人,交警部門鑒定該車輛系機動車,張某負全責,需支付賠償金27萬。后張某將銷售中心和生產廠家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20%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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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法院審理認為,涉事電動車整車重量、最高行駛車速和制動等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致使該車被鑒定為機動車。法律規定需要經過嚴格的身體檢查、學習培訓和考試,取得駕駛證后方可駕駛機動車上路。
被告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銷售實際上的機動車,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即使產品檢驗質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受害,產品缺陷與事故發生及損害結果有一定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原告損失部分的20%,其余損失原告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