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資訊]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公開征求對《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通知》提出,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
《通知》中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包括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但并未囊括市面主流智能網聯汽車所具備的2級駕駛自動化功能。
具體來看,《通知》提出的試點內容為,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通過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試點的目標則是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同時,《通知》對試點申報條件也做出了說明,包括試點城市條件、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條件、試點產品條件和試點使用主體條件。
此外,《通知》還詳細列出了試點暫停或退出的情形。包括:1.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保障試點實施的;2.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3.試點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存在設計、制造等問題,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4.試點使用主體未按規定落實運行安全管理責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5.試點城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決問題的;6.因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的;7.發生嚴重網絡安全或者數據安全事件的;8.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級主管部門認為試點實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編譯/本站 邢月陽)